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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成县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《社区矫正请假制度》
发布时间: 2010-03-24 来源: 点击率: 作者:

为了深入贯彻省矫正办《关于实施社区矫正“护城河”工程全力做好世博会安保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精神,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,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。近日,文成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发文出台了《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工作的通知》。

该文件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工作中,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所承担的任务、责任、审批权限、审批审批程序及社区矫正对象所提供的材料等。一是需提供请假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、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申请表(事由要充分)和请假审批表;外出就医的,需提供病历或就医医院证明;外出经商的,需提供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;外出务工的,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,未找到用人单位的需提供村级社区矫正工作站的证明。二是初次请假审批期限一般为半个月,最长期限为一个月。需要续假的需提供经商地(务工地)公安机关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,续假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。三是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后,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(七天内)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,同时到当地辖区司法所报到。四是各派出所、司法所对矫正对象外出请假要严格把关,派出所民警、司法所干警是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的直接责任人,派出所要配合当地司法所做好日常监管工作,按规定认真审核上报材料,统一报公安派出领导审批后,再统一送县公安局户政科(不能由申请人自行报送)批准后,统一报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审批并建立工作台帐,及时将外出请假的社区矫正对象输入新版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,掌握期动态。五是检察机关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严格进行监督,如发现未按规定给予请销假,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。六是司法所工作人员,如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经请假,外出的要严格按照《温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办法》给予处罚。